现根据专利局的申请进展情况,说明三个方面的工作,即:

在上述工作中,正常的审查程序是实现专利局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的沟通机制,主要以书面形式进行。在某种程度上,专利代理人起着中介的作用。他需要收到专利局的通信文件,向申请人提出合理的后续行动,并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回复专利局的通信文件。

在正式审查之前,需要对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满足确定申请日期的所有要求。审查是重要的,因为如果不确定申请日期,专利申请将被视为从未提交,也不会有后续程序。申请日在整个审查过程中非常重要,因为它构成了许多具体行为的开始日,例如专利权的有效期,并在适当情况下构成了在其他**随后申请的优先权日,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申请日(优先日)也与新颖性、创造性的评价密切相关。

只要这些申请是在过去12个月内提交的,优先权可以基于**、区域或**申请。其效果是将**申请的申请日替换为原申请的申请日,这对于评估新颖性和创造性所需的相关现有技术尤为重要。

《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所有成员国均可享有优先权。但是,应当指出,对于非巴黎公约成员国,许多**法律规定,可以根据互惠双边协定给予优先权。

对于在一个或多个**寻求保护的申请人,优先权有许多实际好处。由于申请者不必在本国和外国提交所有申请,他们多有12个月的时间来决定他们想保护哪些**。申请人可以利用这段时间合理地遵循既定步骤,在多个**获得有利于他们的保护。

申请日一经确定,将立即进行正式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专利代理人的委托(如受委托)、请求书的内容、发明人的陈述、说明书、权利要求书和附图的要求以及在申请书中列入摘要的要求。在正式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将有机会修改在申请中发现的缺陷。逾期不改正的,专利局不予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的审查程序,检索要么与实质性审查分开进行,要么与实质性审查同时进行。在任一情况下,搜索的目的是确定本发明相关领域中的现有技术。在检索过程中,专利局对收集到的文献进行检查,以确定是否有文献描述了与本申请相同或相似的技术方案。

检索与实质审查分开进行的,应当将检索报告转交申请人,并载明:

--本发明的相同或类似主题在检索中被公开的参考书目;以及

--申请书中的权利要求应当与上述文件进行比较。

报告还可以指明检索的范围,即可以检索的文档类型、检索的时间跨度以及检索的具体技术领域。

检索本身应当是对收集到的专利文献的检索,其主要目的是根据具体的技术领域进行检索。技术期刊上的论文和其他所谓的非专利文献可以作为这些专利文献的补充。这些收集的文档的集合通常被称为“检索文档”。

专利局只能对检索文件中的文件进行检索。还可以在一个或多个商业数据库中或在因特网上执行其他联机计算机搜索。检索不应扩大到出版物以外的公共方法,特别是不可能寻求由公共用途决定的公开性。即使存在此类披露,也仅在实质性审查的情况下予以考虑,前提是此类使用由第三方的行为引起专利局的注意。

检索首先应当覆盖所有直接相关的技术领域,然后可以扩展到类似的领域,但这种扩展必须由审查员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并且还应当考虑直接相关技术领域的检索结果。必须认识到,尽管检索的理想目标是尽可能全面,但由于分类系统和信息检索系统不可避免地存在不足,不一定要达到这一目标,如果需要将成本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这一目标在经济上是不合理的。

实质审查程序的目的是确保专利申请符合一定的专利性条件。实质上,这是为了避免在授予专利权时出现以下情况:

--在具体立法规定中排除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外的发明;

--本发明不是新发明,不具有创造性,和/或不适合工业应用;或

--本发明未在提交的文件中明确、完整地全部公开。

与正式考试一样,申请人将有机会在实际考试阶段消除任何缺陷。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消除缺陷的,专利局不予授予专利权。

允许变更专利申请符合申请人和公众的利益。这不仅可以消除缺陷,获得更好的专利授权,而且可以通过对澄清的公开内容的修改,对本发明做出更好的描述,对专利保护的范围进行更准确的限定。

不允许所有更改。作为一般原则,修改内容超出原申请公开范围的,不予修改。

应当指出的是,由于任何专利法的目的都是为了保护发明,专利局只有在审查结果明显妨碍授权的情况下才能拒绝授予专利权。一般说来,消除疑虑应该符合申请人的利益,因为专利有效性的终决定通常取决于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