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专利法和专利审查的要求,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过程包括受理、初审、公布、实际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受理只有三个阶段,未经公布和实质审查的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审批的初步审查和授权。在这些阶段,发明专利初审、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都是在正确缴纳申请费后进行的。另一方面,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必须在发明专利初审合格并缴纳实质审查费后进行。

目前,这三类专利的审查时间相对不同。外观设计专利约4-6个月,实用新型专利约6-12个月,发明专利约1-3个月,实质审查约2-3年。具体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变化较大,根据评审情况变化,仅供参考。

在专利审查阶段,申请人可以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和主动,但也有时限要求。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自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得自行修改;

发明专利申请自提出实际审查请求之日起3个月内,自收到专利局关于发明专利申请进入实质性审查。

此外,修正案是根据申请人在发现提交的文件有错误时提出的一些非原则性修正案。当然,在等待补正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时,也可以不经修改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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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利审查阶段,审查员根据专利情况发出授权通知书或者更正通知书,以及审查意见通知书。对这些通知的答复也是一种知识,也是决定一项专利能否获得授权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不能随意处理响应。以下是一些要点:

在答复期限内答复是基本的要求。如果超过期限,即使是合理的,也将被视为放弃。针对考试意见通知书中指出的问题,有必要一一作答。答复可以表示同意审查员的意见,申请应当按照审查员的意见予以补充或者修改;审查员不同意的,应当说明意见和理由。

我们需要就实质性问题发表意见。形式缺陷是指文本写作中存在的一些形式问题,可以通过纠正来消除;明显的实质性缺陷一般很难通过纠正或修改来消除,在大多数情况下,只有存在或属于明显的实质性缺陷才能进行论证和陈述。

这一范围主要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更正或者修改不超过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修改不超过原照片或者照片标明的范围。修改后的文件应按规定格式提交替换页。如果超出范围,则无法识别答复或更正。特别是需要补充材料的,原则上不能接受。因此,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非常重要。

根据通知的类型,需要选择适当的回复文本。通知需要补正,需要提交审查意见的,应当提交意见陈述书。在实际操作中,对形式或程序上的问题一般采用更正函进行更正,对申请的实质性内容采用意见陈述进行修改。申请人不同意审查员的意见,该意见书用于答辩。提交格式文本错误,也未经审查员批准。一般来说,如果问题无法解决,专利将被驳回。因此,有必要认真把握时机,纠正这种看似授权的局面。同时,对于似乎无法授权的意见,我们应尽力处理答复。许多审查意见都得到妥善处理,也可以得到授权。

在专利审查或者授权阶段,如果由于某种原因错过了相关的处理机会,也可以进行权利恢复处理。追偿权应当缴纳1000元追偿费,追偿费应当与追偿请求书一并缴纳。恢复期为自收到视为撤回通知之日起两个月。申请人请求专利局恢复权利的,应当说明理由。提出权利恢复请求的,应当提交“权利恢复请求书”,说明迟延的原因,缴纳恢复费,同时补办应当办理的各项手续。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登记通知书。此时,该专利处于“授权不收费”的状态,只有付费才能获得证书。

申请人收到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后,应当在两个月内按照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期满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费用的,专利局应当授予专利权,发给专利证书,记入专利登记簿,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逾期不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办理上述手续主要是付款。当然,如果涉及到其他问题,如专利权的转让、专利申请人信息的变更处理等,都可以在这个阶段完成。一旦支付了相关费用,专利将进入制证状态,打印的证书以后不能修改。也就是说,如果专利不符合要求的信息,可以在专利授权期内无偿修改。取得的专利申请权也可以转让。